近來,有考生詢問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有效期的問題,經請示自治區財政廳會計處,現統一解釋如下:
1.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公布2009年度全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內財會〔2009〕812號)規定:“一、合格標準: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科目60分、《會計基礎》科目60分、《珠算》和《初級會計電算化》科目均為60分,以上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以上合格成績自公布之日起的12個月內有效。”
其中:“合格成績自公布之日起的12個月內有效。”是指自成績公布之日起12個月內申領從業資格證書時成績有效。過期將不承認其合格成績,不能再申領從業資格證書。
2.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條件是當年所有考試科目全部合格,或符合免試條件,《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科目成績合格。即:科目考試成績不能跨年度累計,如果在一個年度內有不合格的成績,下一年度所有科目必須重新報考。
3.2009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最早公布成績的日期是2009年8月8日,成績合格的考生必須在2010年8月8日前申領證書,過期將不能申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