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財會〔2010〕8號
各區、市財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門(企業集團),中央、省、外地駐青單位,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和《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青島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做好我市2010年的審驗登記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審驗登記時間
我市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審驗登記工作時間為4月26日至9月30日(雙休日、節假日除外)。
二、 審驗登記的范圍
凡持有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2010年申請辦理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會計類專業在校生持證人員除外)均應參加審驗登記。
三、 審驗登記內容
(一)持證人員繼續教育情況。審驗持證人員2008、2009兩個年度的繼續教育完成情況;對于應參加2008年審驗登記而沒有參加的,審驗內容為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五個年度的繼續教育完成情況。
(二)持證人員基礎信息情況。對持證人員的會計上崗情況、工作單位、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由財政部門審核相關證件后,予以變更。
四、審驗登記的組織
青島市財政局負責市直主管部門(企業集團)和中央、省、外地駐青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持證人員的審驗登記工作。
各區、市財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屬單位和中央、省、外地駐青企業,以及戶口所在地(無工作單位)持證人員的審驗登記工作。
市直主管部門(企業集團)、中央、省、外地駐青機關事業單位、各有關單位,應按本通知的要求,負責本系統、本單位持證人員的審驗登記組織工作,攜帶相關資料,集中到財政部門辦理審驗登記手續。
五、 審驗登記的程序
(一)填寫表格。持證人員應填寫《青島市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審驗登記表》(附件1),確保信息真實、完整。審驗登記表可從“青島市會計信息網—2010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審驗登記指南(或下載服務)”下載,也可到主管財政部門領取。
(二)單位審核蓋章。各單位應對本單位持證人員填寫的《青島市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審驗登記表》信息嚴格審核,并加蓋單位公章確認。
(三)報送材料。持證人員應持以下材料,到財政部門辦理審驗登記手續。
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2.《青島市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審驗登記表》(一式二份);
3.持證人員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攜帶變更后的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4.持證人員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應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和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
5.審驗登記前不在會計崗位,審驗登記時已從事會計工作的,應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
6、符合《青島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視同完成繼續教育條件的,應攜帶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7、各單位在集中辦理審驗登記手續時,還應填寫《青島市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審驗登記情況統計匯總表》(附件2,一式二份)。
(四)審驗登記。各區、市財政部門應對各單位和持證人員報送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對于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符合審驗登記要求的,給予登記,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上打印“2010年已審驗登記”標記,并加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專用章;對于應參加而沒有參加2005年、2008年審驗登記,但已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的,審驗通過后,分別打印“2005年已審驗登記”標記、“2008年已審驗登記”和“2010年已審驗登記”標記,并加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專用章。
各區、市財政部門在進行審驗登記時,必須在會計管理系統中進行審驗確定后,再進行打印,避免會計管理系統中漏檢。
六、 審驗登記的其他事項
(一)凡參加2008年財政部“五五普法”知識網上答題且成績合格的持證人員,在辦理審驗登記時,經財政部門核實后,確認2008年繼續教育學時。
(二)凡未完成2009年以前(包括2009年)繼續教育學時的持證人員,必須通過網上繼續教育形式補齊學時,然后進行審驗登記。
(三)各單位以及無工作單位的持證人員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有關材料,到財政部門指定地點(附件3)辦理審驗登記手續。逾期未參加審驗登記的,財政部門將予以公示,并在會計從業資格檔案中給予記錄。
七、相關要求
(一)持證人員應認真填寫《青島市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審驗登記表》,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于現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認真填寫上崗注冊信息;對于原從事會計工作,審驗登記時已不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認真填寫離崗備案信息;對于個人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認真填寫變更登記信息。
(二)市直大企業集團以及銀行、保險等會計人員較多的單位,要根據統一安排的時間,及時到市財政局進行審驗登記,保證審驗登記工作的順利進行。其他單位可根據單位情況,在期限內擇日進行審驗登記。
(三)會計從業資格審驗登記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涉及面廣的工作,各區、市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統籌安排,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區、市的實施方案和工作流程,并將有關辦理審驗登記的程序、要求和應提交的材料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為會計人員提供高校快捷的服務,確保2010年審驗登記工作的順利進行。
附件:1.
2.
3.
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