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清查的種類
(一)按財產清查的范圍不同,可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適用的情況:
(1)年終決算前,為確保年終決算會計資料真實、正確,需進行全面清查
(2)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中外合資、國內聯營前以及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前,為了明確經濟責任,需進行全面清查
(3)開展全面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活動,為了摸清家底,準確的核定資產,需進行全面清查
(4)單位主要負責人調離工作前。
2.局部清查
對象:庫存現金(每日業務終了時清點核對)
銀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對一次)
庫存商品、原材料等(年內輪流盤點或重點抽查;各種貴重物資,每月盤點一次)
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應同對方核對1-2次)
(二)按財產清查的時間不同,可分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
1.定期清查: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年末決算前的清查,年末、月末結賬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現金、貴重物品的每日清點。
2.不定期清查: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合資、改制、兼并、撤銷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物資保管人員工作交接時進行的清查,發生意外災害時進行的清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