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原始憑證會計錯弊采用什么方式,都會在原始憑證上直接或間接地表現出以下特點中的一點或幾點:
(1)對刮、擦、用膠帶拉扯過的原始憑證,其表面總會有毛粗的感覺,可用手摸,或背光目視的方法檢查出來;對用“消字靈”等化學試劑消退字跡而后寫上的原始憑證,其紙張上會顯示出表面光澤消失,紙質變脆,有淡黃色污斑和隱約可見的文字筆畫殘留,紙張格子線和保護花紋受到破壞,新寫的字跡由于藥劑作用而滲散變淡等特征中的一條或幾條。
(2)對添加改寫的原始憑證,其文字分布位置不合比例,字體不是十分一致,有時出現不必要的重描和交叉筆畫。
(3)對于冒充簽字的原始憑證,其冒充簽字常常在筆跡熟練程度、字形、字的斜度、字體的方向和形態、字與字的間隔、行與行的間隔、字的大小、壓力輕重、字的基本結構等方面存在差異,有時可以通過肉眼觀察發現。
(4)對于偽造的原始憑證可以通過對比真原始憑證的防偽標志來鑒別。
對于以上四種舞弊手法,如屬必要,可請公安部門運用特定的技術進行鑒別。
(5)憑證明顯不規范,要素不全,經常缺少部分要素,其關鍵要素經常出現模糊,讓人對其經濟業務活動的全貌感到懷疑。例如購買辦公用品(實為購買個人消費品)的假憑證,往往只注明“辦公用品”,而不注明到底購買了什么辦公用品,其規格、型號、品種、數量如何。
(6)其金額往往只有一個總數,而沒有分項目的明細,經不起推敲。
(7)原始憑證的經手人經常含而不露,有時有名無姓或有姓無名,如果仔細追問很可能查無此人。
(8)原始憑證上的時間與業務活動發生的時間及以后的入賬時間相距甚遠。
(9)主要業務憑證與其他相關的憑證不配套,有時只有其中一部分,而沒有另一部分。如銷售貨物只有銷售發票而無發貨單據、托運證明、出門單、結算憑證等。
(10)憑證的形式不規則,以非正規的票據憑證代替正規的原始憑證。例如用貨幣收付憑證代替實物收付憑證;以自制憑證代替外來憑證;以非購銷憑證代替購銷憑證等。
另外,原始憑證的內容、結算方式、資金流向與對方單位等處都可能存在著異常,審查人員都要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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