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后的原始憑證或匯總原始憑證,按照經濟業務的內容加以歸類,用來確定會計分錄而填制的直接作為登記賬簿依據的會計憑證。
記賬憑證必須具備的基本內容有:
(1)填制單位的名稱;
(2)記賬憑證的名稱;
(3)填制憑證的日期;
(4)憑證的編號;
(5)經濟業務內容的摘要;
(6)應借、應貸的會計科目(包括一級科目、二級科目或明細科目)和金額;
(7)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8)會計主管、制證、審核、記賬等有關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單獨填制;也可以根據若干張反映同類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記賬憑證的填制應符合以下要求:
(1)科目運用準則、會計分錄正確;
(2)科目的對應清晰;
(3)摘要簡煉概括;
(4)填制憑證必須有依據;
(5)各種記賬憑證必須連續編號。
記賬憑證按其適應的經濟業務,可以分為專用記賬憑證和通用記賬憑證;按其填制方式可以分為專用記賬憑證和通用記賬憑證;按其填制方式可以分為復式記賬憑證和單式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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