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是經濟業務發生所取得或填制的書面證明,是會計核算的重要依據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原始憑證分為自制原始憑證和外來原始憑證兩種。
一、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的內容:原始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的單位名稱和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二、外來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同時具有套印的稅務部門或有權監制部門的專用章以及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同時應寫明住址,必要的注明身份證號碼。
三、自制原始憑證(如入庫單、領料單等)必須有經辦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和經辦人簽名或者蓋章。
四、凡需填寫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實物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五、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必須用雙面復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并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六、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以及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七、職工因公借款的借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八、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九、原始憑證發現錯誤或無法辨認的,不得涂改、挖補。未入賬的原始憑證,應退回填制單位或填制人員補填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發現有違反財經紀律和財會制度的,應拒絕受理,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偽造涂改等違法亂紀的,應扣留憑證,報告領導處理。已經入賬的原始憑證,不能抽出,應另外以正確原始憑證進行更正。
十、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復制,復制時,須有財務人員在場。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共同簽名或蓋章。
十一、外來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取得原填制單位蓋章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編號金額和內容等,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作原始憑證。如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汽車、輪船、飛機票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十二、一般情況下,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并注明張數。原始憑證的張數按自然張數計算(原始憑證匯總表應計算在內,原始憑證粘貼紙不應計算)。
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后面,并在其他記賬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復印件。
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
更正錯誤或結賬、調賬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但應對調整事項說清楚。
十三、附在辦理收付款項的記賬憑證后的原始憑證,在辦理完收付款項后,必須加蓋“收訖”、“付訖”戳記。
十四、附在記賬憑證之后的原始憑證,應折疊、粘貼整齊,對小于記賬憑證的原始憑證(如:火車、汽車、飛機、輪船票等),要粘貼在與記賬憑證一樣大小的原始憑證粘貼單上。
對于數量較多的原始憑證,如收、發料單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記賬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賬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字樣、原始憑證名稱和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另行編制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
當然若企業在發生預付大型設備款或在建工程款時,管理方面需要提供預付每戶款的金額,設三級、多級明細或使用財務軟件的相關功能滿足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