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會計憑證
【考點一】會計憑證的概念、意義和種類
1、會計憑證按照編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2、原始憑證又稱單據,如:發票、收據、收料單等可以作原始憑證。
3、原始憑證按照來源不同分類
a、外來原始憑證。如:供貨單位開具的發票、運輸部門出具的運費發票、收款單位或收款人開給的收據等。
b、自制原始憑證。如:收貨單、工資單等
4、按照填制手續及內容不同分類
a、一次憑證。如:收據材料領用單
b、累計憑證。如:限額領料單。
c、匯總憑證。匯總憑證指對一定時期內反映經濟業務內容相同的若干張原始憑證,按照一定標準綜合填制的原始憑證。如:發料憑證匯總表。
5、按照格式不同分類
a、通用憑證。如車票
b、專用憑證。如:產品交庫單。
6、原始憑證的填制要求
a、單位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員簽名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從外部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蓋章。
b、金額數字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寫“0”,不得用符號“─”。
c、不得涂改、刮擦、挖補。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7、原始憑證的審核內容
原始憑證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確性和及時性。
經審核的原始憑證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a、對于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夠完整、填寫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退回給有關經辦人員,由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整、更正錯誤或重開后,再辦理正式會計手續;
b、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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