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為保護固定資產的安全,應建立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通過年終實地盤點,對于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在未查清原因前,先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賬戶,待查明原因,報經批準后轉入“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盤盈”或“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盤虧”賬戶處理。
盤盈的固定資產應按重置完全價值和估算折舊額入賬,其盤盈固定資產凈值作營業外收入處理。
[例]某企業年終盤點,發現賬外通訊設備一臺,估計重置完全價值為20 000元,按其新舊程度估計折舊額為8 000元。其會計分錄如下:
1.未查明原因前。
借:固定資產——通訊設備 20 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12 000
累計折舊8 000
2.查明原因經批準轉賬。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12 000
貸: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盤盈 12 000
盤虧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原值和已提折舊額轉銷賬面數,其盈虧固定資產凈值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如上例為固定資產盤虧,則會計分錄如下:
1.未查明原因前。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12 000
累計折舊8 000
貸:固定資產——通訊設備 20 000
2.查明原因經批準轉賬。
借: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盤虧 12 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12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