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審批前和審批后)
對于財產清查中發現的盤盈、盤虧,在報經有關領導審批之前,應基于客觀性原則,根據“清查結果報告表”、“盤點報告表”等已經查實的數據資料,編制記賬憑證,記入有關賬簿,使賬簿記錄與實際盤存數相符,同時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將處理建議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
為了記錄、反映財產的盤盈、盤虧和毀損情況,應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在該科目下應設置“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兩個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待處理的損溢。“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的基本結構如表所示。
待處理財產損溢
(一)盤盈處理
(1)流動資產
審批處理前借記“庫存現金”、“原材料”、“庫存商品”等有關財產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批準處理后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營業外收入”等科目。
(2)固定資產
在新準則下,固定資產盤盈作為前期差錯處理,在按管理權限批準處理前,應先通過“以前年度損溢調整”科目核算。
(二)盤虧處理
審批之前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庫存現金”、“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科目。
報經批準后處理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借方科目如下:
(1)對于流動資產的盤虧考試就到銀行招聘網來源:考試大銀行招聘網-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①回收的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
②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借“其他應收款”;
③一般經營損失部分——借記“管理費用”;
④非常損失部分——借記“營業外支出”
(2)固定資產的盤虧,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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