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的保管是指會計憑證記賬后的整理、裝訂、歸檔和存查工作。作為記賬的依據,會計憑證是重要的會計檔案和經濟資料。
對會計憑證的保管的主要要求有:
1.會計憑證應定期裝訂成冊,防止散失。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2.會計憑證封面應注明:單位名稱、憑證種類、憑證張數、起止號數、年度、月份、會計主管人員、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應在封面上簽章。
3.會計憑證應加貼封條,防止抽換憑證。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使用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蓋章。
4.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但應在憑證封面注明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所屬的記賬憑證上應注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以便查閱。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的原始憑證,應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
每年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在年度終了時可暫由單位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后應當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來源:
5.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銷毀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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