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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法與會計法(簡單了解)
(一)法的概念及特征
1.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2.法的特征
(1)調整人的行為(非思想)的社會規范;
(2)由國家制定(通過立法活動產生新規范)或認可(對既定的行為規范予以承認)的社會規范(非內心意識和信念);
(3)規定權利和義務(非善惡道德)的社會規范
(4)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非完全自覺遵守)的行為規范
(二)會計法
會計法,是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會計關系,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過程中以及國家在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二、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內容(四個層次)
會計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會計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它是調整各種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目前,我國的會計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以《會計法》為主體的比較完整的會計法律制度體系,主要包括四個層次,即:會計法律(法律效力最高)、會計行政法規(法律效力僅次于《會計法》)、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地方性會計法規。
(一)會計法律——《會計法》
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
最高權力機關
1.會計法地位:會計法律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2.《會計法》立法宗旨(4點):
(1)以立法“規范會計行為”——如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為違反會計法行為;
會計行為: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目的的財務收支活動,即運用貨幣量度對經濟活動過程中使用的財產物資和發生的勞動耗費等進行的系統的計算、記錄、分析和檢查等活動。
(2)通過立法“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如設賬外賬為資料不真實;
(3)通過立法“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有關人員簽字明確責任;
(4) 通過立法以“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一體現為整體。
3.《會計法》的適用范圍:
(1)《會計法》對人的效力范圍(除個體工商戶幾乎全部囊括):
實行獨立核算、辦理會計事務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主管機關及其有關機關,包括各級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審計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但個體工商戶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本法原則另行規定。
(2)《會計法》對地域的適應范圍——未作規定。
(3)《會計法》在時間上的效力范圍
1999年10月31日修訂的《會計法》自2000年7月1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2000年7月1日之前發生的會計行為,沒有追溯力。
【例題·多選題】《會計法》的立法宗旨是( )。
A.以立法“規范會計行為”
B.通過立法“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C.通過立法“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收益”
D.通過立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