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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要素和范圍
一、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
通常,審計工作底稿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要素:
1.審計工作底稿的標題;
2.審計過程記錄;
3.審計結論;
4.審計標識及其說明;
5.索引號及編號;
6.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
7.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
8.其他應說明事項。
二、特別關注的事項
(一)識別特征
識別特征是指被測試的項目或事項表現出的征象或標志。識別特征通常具有唯一性,這種特性可以使其他人員根據識別特征在總體中識別該項目或事項并重新執行該測試。
1.如在對被審計單位生成的訂購單進行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可能以訂購單的日期或編號作為測試訂購單的識別特征。
2.對于需要選取或復核既定總體內一定金額以上的所有項目的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可能會以實施審計程序的范圍作為識別特征。例如,總賬中一定金額以上的所有會計分錄。
3.對于需要系統化抽樣的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可能會通過記錄樣本的來源、抽樣的起點及抽樣間隔來識別已選取的樣本。
4.對于需要詢問被審計單位中特定人員的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可能會以詢問的時間、被詢問人的姓名及職位作為識別特征。
5.對于觀察程序,注冊會計師可能會以觀察的對象或觀察過程、觀察的地點和時間作為識別特征。
(二)重大事項
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記錄與管理層、治理層和其他人員對重大事項的討論,包括討論的內容、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對于大型、復雜的審計項目,重大事項概要的作用尤為重要。重大事項概要包括審計過程中識別的重大事項及其如何得到解決,或對其他支持性審計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三)針對重大事項如何處理矛盾或不一致的情況。如果識別出的信息與針對某重大事項得出的最終結論相矛盾或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形成最終結論時如何處理該矛盾或不一致的情況。
對如何解決這些矛盾或不一致的記錄要求并不意味著注冊會計師需要保留不正確的或被取代的資料。
對于職業判斷的差異,若初步的判斷意見是基于不完整的資料或數據,則注冊會計師也無須保留這些初步的判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