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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審計基本原理
第十二章 審計工作底稿
第一節 審計工作底稿概述
一、審計工作底稿的含義
審計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對制定的審計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作出的記錄。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證據的載體,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它形成于審計過程,也反映整個審計過程。
二、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目的
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以實現下列目的:
1.提供充分、適當的記錄,作為審計報告的基礎;
2.提供證據,證明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除上述目的外,編制審計工作底稿還可以實現下列目的:
1.有助于項目組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
2.有助于項目組成員對是否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的要求,履行其指導、監督與復核審計工作的責任進行監督;
3.使項目組對其工作負責;
4.為以后的審計提供相關資料;
5.便于有經驗的注冊會計師根據《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的規定實施質量控制復核與檢查;
6.便于有經驗的注冊會計師根據適當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實施外部檢查。
三、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要求
注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使未曾接觸該項審計工作的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清楚地了解:
1.(程序)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2.(證據)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
3.(結論)就重大事項得出的結論。
(一)審計工作底稿的存在形式
審計工作底稿可以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
(二)審計工作底稿通常包括的內容
審計工作底稿通常包括總體審計策略、具體審計計劃、分析表、問題備忘錄、重大事項概要、詢證函回函、管理層聲明書、核對表、有關重大事項的往來信件(包括電子郵件),以及對被審計單位文件記錄的摘要或復印件等。
此外,審計工作底稿通常還包括業務約定書、管理建議書、項目組內部或項目組與被審計單位舉行的會議記錄、與其他人士(如其他注冊會計師、律師、專家等)的溝通文件及錯報匯總表等。
(三)審計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的內容
審計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財務報表的草稿、對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記錄、存在印刷錯誤或其他錯誤而作廢的文本,以及重復的文件記錄等。由于這些草稿、錯誤的文本或重復的文件記錄不直接構成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的支持性證據,因此,注冊會計師通常無需保留這些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