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生產企業,有內銷也有外銷的時候,內銷會存在“應納稅額”,外銷會存在出口應退的稅額,也就是說會同時存在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應納稅額(內銷的)和向稅務機關申報退稅(出口的)。為了減化稅收征管,稅法同意以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與國家應退的稅款相抵消,這就是“免抵稅額”的含義。
由于免抵稅額的存在,直接減少了企業當期內銷的“應納稅額”,而企業應納稅額是計算城建稅的依據,所以這個“免抵稅額”應該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不能因為征管方式的改變而減少城建稅的計數基數。
免抵稅額沒有實際意義,在會計處理上只為平衡會計分錄。
當期免抵稅額,是當期應交的內銷增值稅,抵減了應退的出口退稅。
舉個例子,假如企業對內銷和出口分開核算。
本期內銷的銷售額=500萬元,為內銷而購進的貨物=400萬元,為外銷而購進的貨物為450萬元,外銷的出口額為450萬元。退稅率為13%。假如企業是分別核算的,則內銷應交的增值稅=500*0.17-400*0.17=17(萬元)
外銷的應退稅額=450*0.13=58.5(萬元 )
則企業本月要交17萬元稅款的“錢”,同時收到58.5萬元的退稅款的“錢”。綜合來看,企業的“錢”是增加了41.5萬元。如果按照“免、抵、退”計算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450×(17%-13%)=18(萬元 )
本期的增值稅進項稅=400*0.17+450*0.17=144.5(萬元)
本期應交的增值稅:a=500*0.17-(144.5-18)=-41.5(萬元)
本期“免、抵、退”稅額:b=450×0.13=58.5 (萬元)
本期應交的增值稅a<本期“免、抵、退”稅額b
則按照較小的數41.5萬元退稅。企業也是收到了41.5萬元退稅款的“錢”。
同時本期免抵稅額=本期“免、抵、退”稅額b58.5-41.5=17(萬元)
可見這免抵稅額17萬元正是第一種方法計算時的內銷應交增值稅。
但實際上,對于企業來說,真正有意義的是退稅額,免抵稅額對企業是沒有太大意義的。這個數額在財務上的最大貢獻是平衡賬務,因為實行“免抵退”政策實際有三種情況:
A、應納稅額為正數,即免抵后仍應交增值稅,這時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即沒有可退稅額(因為沒有留抵稅額),這時帳務處理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免抵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B、應納稅額為負數,即期末有留抵稅額,留抵稅額大于“免抵退”稅額時:可全部退稅,這時免抵稅額為0,帳務處理為:
借:應收外匯賬款或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C、應納稅額為負數,即期末有留抵稅額,留抵稅額小于“免抵退”稅額時:可退稅額為留抵稅額,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留抵稅額,帳務處理為:
借:應收出口退稅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免抵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通過以上三種情況的分析,可看出如果不計算出“免抵稅額”,在財務處理時將無法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