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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注冊會計師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維護考試信譽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公平和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違紀、作弊行為是指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應考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違反考試紀律和考試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應考人員,是指根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命(審)題、監考、主考、巡視、評卷等人員和財政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成立的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考試委員會)及其各級考試委員會下設的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各級考試辦公室)的有關工作人員,以及參與考試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
第四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據本規定負責審議認定違紀、作弊行為并做出處理決定;受各級考試委員會或考試辦公室委托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的單位,可依據本規定對本考點的本科目有關違紀、作弊行為進行認定,并及時上報委托的考試委員會或考試辦公室;必要時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將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五條 處理違紀、作弊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六條 違紀、作弊行為一經發現,應當按本規定的有關條款收集證據,進行必要的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逐級上報。處理違紀、作弊行為所依據的證據材料,由做出處理決定的省級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協會存檔備查。
第二章 應考人員違紀、作弊行為處理
第七條 考試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違紀:
(一)將書籍、筆記、帶有文字的紙張夾帶至考場座位的;
(二)將具備文字儲存和音響功能及通訊功能的計算器、手機等電子設備帶至考場座位的;
(三)在答題卷密封線外書寫自己的姓名或準考證號,在填寫答題卡或答題卷時使用規定以外的書寫工具及紙張;
(四)在答題卡或答題卷上做其他與答題無關標記的;
(五)考試開始30分鐘后仍未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填寫(填涂)姓名、身份證件號及準考證號的,或沒有按規定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粘貼條形碼的;
(六)未在規定考場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未按規定時間要求離開考場的;
(七)在考場內吸煙的;
(八)考試期間故意損毀試題卷、答題卷、答題卡或將試題卷、答題卷、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