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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一、外幣交易的核算程序
(一)外幣交易的概念
外幣交易,是指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包括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借入或者借出外幣資金和其他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二)外幣核算的基本程序
1.將外幣金額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或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2.期末,將所有外幣貨幣性項目的外幣余額,按照期末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并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相比較,其差額即為匯兌差額。
3.結算外幣貨幣性項目時,將其外幣結算金額按照當日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并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相比較,其差額記入“財務費用—匯兌差額”科目。
二、即期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
即期匯率,通常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企業發生的外幣兌換業務或涉及外幣兌換的交易事項,應當按照交易實際采用的匯率(即銀行買入價或賣出價)折算。
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是指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通常采用當期平均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等。
企業通常應當采用即期匯率進行折算。匯率變動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進行折算。
三、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一)初始確認
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應當采用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約定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例20-3】甲股份有限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選擇確定的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其外幣交易采用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20×7年3月12日,從美國乙公司購入某種工業原料500噸,每噸價格為4 000美元,當日的即期匯率為1美元=7.6元人民幣,進口關稅為1 520 000元人民幣,支付進口增值稅2 842 400元人民幣,貨款尚未支付,進口關稅及增值稅由銀行存款支付。
會計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 (500×4 000×7.6+1 520 000)16 7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 842 400
貸:應付賬款—乙公司(美元) 15 200 000
銀行存款 【例20-4】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對外幣交易采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20×7年4月3日,向乙公司出口銷售商品12 000件,銷售合同規定的銷售價格為每件250美元,當日的即期匯率為1美元=7.65元人民幣。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貨款尚未收到。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美元) 22 950 000
貸:主營業務收人 (12 000×250×7.65)22 950 000
【例20-5】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對外幣交易采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20×7年3月3日,從境外丙公司購入不需要安裝的設備一臺,設備價款為250 000美元,購入該設備當日的即期匯率為1美元=7.6元人民幣,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款項尚未支付,增值稅以銀行存款支付。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機器設備 (250 000×7.6)1 9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23 000
貸:應付賬款—丙公司(美元) 1 900 000
銀行存款 323 000
【例20-6】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對外幣交易采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根據其與外商簽訂的投資合同,外商將分兩次投入外幣資本,投資合同約定的匯率是1美元=8.00元人民幣。20×6年7月1日,甲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收到外商投入資本300 000美元,當日即期匯率為1美元=7.8元人民幣;20×7年2月3日,第二次收到外商投入資本300 000美元,當日即期匯率為1美元=7.6元人民幣。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20×6年7月1日,第一次收到外幣資本時:
借:銀行存款一美元 (300 000×7.8)2 340 000
貸:股本 2 340 000
20×7年2月3日,第二次收到外幣資本時:
借:銀行存款—美元 (300 000×7.6)2 280 000
貸:股本 2 280 000
根據《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字[2006]81號),外商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只能采用收到出資當日的即期匯率,不再使用合同匯率,也不使用與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與其相對應的資產類科目也不使用與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這樣,外幣投入資本不會產生匯兌差額,資產類科目在期末仍分別貨幣性項目與非貨幣性項目處理。
雖然“股本(或實收資本)”賬戶的金額不能反映股權比例,但并不改變企業分配和清算的約定比例,這一約定比例通常已經包括在合同中。
【例20-7】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記賬本位幣是人民幣。對外幣交易采用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20×7年4月1日,從中國銀行借人1 500 000港元,期限為6個月,借入的港元暫存銀行。借入當日的即期匯率為1港元=1.10元人民幣。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港元 (1 500 000×1.10)1 65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