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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銀行從業《個人理財》要點詳解:個人理財業務的合規性管理

發布時間:2011-07-14 23:56   來源:個人理財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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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第八章 個人理財業務的合規性管理

  考試大綱規定的考試要求:
  一、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合規性管理
  (一)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基本條件
  (二)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政策限制
  (三)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違法責任
  二、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一)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
  (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管理
  (四)綜合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五)個人理財業務產品(計劃)風險管理
  三、個人理財業務從業人員的合規性管理
  (一)從業人員的基本構成
  (二)從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三)從業人員職業操守要求
  (四)從業人員的限制性條款
  (五)從業人員的違法責任
  四、客戶的合規性管理
  (一)客戶的準入管理
  (二)客戶的基本條件
  (三)客戶的限制性條件
  (四)客戶的違法責任

  要點詳解:
  一、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合規性管理
  (一)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基本條件
  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不同特點,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1)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2)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3)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4)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具體來說,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基本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機構設置
  也就是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體系
  明確:
  (1)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
  (2)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相關的管理規章制度
  (3)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2.開展需要審批的業務的,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的材料:
  ① 申請書——銀行負責人簽字
  ② 擬申請業務介紹——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及相關預測分析
  ③ 業務實施方案——擬申請業務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相關措施
  ④ 審核意見——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⑤ 其他文件和資料
  3.開展不需要審批的業務的,應報備的材料:
  (1)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及相關分析說明。
  (2)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
  (3)相關產品的宣傳材料。
  (4)監管當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的制度建設要求
  (1)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
  目的是保證業務開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與客戶的約定。
  (2)建立健全理財計劃業務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
  目的是對理財業務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進行全面規范
  (3)建立相應的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體系。
  目的是保證該風險管理體系能夠覆蓋個人理財業務的所有風險類型,并納入到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中。
  (4)制定個人理財業務產品的研發設計流程,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
  (5)設置市場風險的監測指標,從而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6)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防止誤導或對客戶的不當銷售。原因是理財顧問服務不同于一般性業務咨詢服務。
  (7)開展相關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
  (8)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應遵照相關規定,避免法律風險。
  5.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符合以下資格要求:
  (1)對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2)遵守作為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標準或守則。
  (3)掌握相關產品的特性。
  (4)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5)具備監管部門要求行業資格。
  (6)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于20小時。
  (7)其他資格條件。
  6.銀行應具備開展個人理財資金使用與核算管理的條件
  (1)銀行應保證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按照理財合同的約定管理并使用。
  (2)理財期間應向客戶定期提供客戶持有的相關資產的賬單,并載明資產的變動、收入、費用及期末資產估值。
  (3)銀行應按季度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各種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
  (4)銀行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分配收益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5)銀行應按照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有關規定,采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二)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政策限制
  對于個人理財業務,我國實行審批制度和報告制度
  1.關于個人理財業務審批與報告的政策監督
  (1)需申請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
  ①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② 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2)報審(申請)之前的工作
  在業務申請之前,銀行應就有關業務方案(包括開展業務的資源配備情況、業務風險情況、擬采取的措施等)與銀監部門進行溝通,并根據其意見進行修改。
  (3)報審要求:
  ①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審批的理財業務,由其法人(總行)報批銀監會;
  ②外資背景銀行,按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報批銀監會;
  ③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由其法人報批銀監會或派出機構。
  (4)不需報批的個人理財業務規定
  在發售理財產品5日內將相關資料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5)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但需持有總行的授權文件報告當地銀監機構。
  2.關于個人理財業務的政策監管要求
  開展個人理財服務應滿足相關政策監管要求
  (1)關于合規性審查的要求
  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需要進行合規性審查,防范法律風險。
  (2)關于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的服務的政策要求
  向客戶推介,需在充分了解客戶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風險承受能力及在充分評估客戶財務狀況的基礎上,推介合適的投資產品并由客戶自主選擇。
  并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3)關于市場風險管理要求
  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其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4)關于服務應急計劃的要求
  銀行應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保證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5)關于收取個人理財服務費的政策要求
  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以收取適當的費用,但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應作為服務合同的條款。
  (6)關于金融衍生品的要求
  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7)其他有關規定
  開展理財業務時,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3.關于理財產品(計劃)的政策監管要求
  (1)有關結構性理財產品的要求
  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部分按照儲蓄存款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按照金融衍生品管理。
  (2)關于一般儲蓄存款產品的要求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將理財產品與儲蓄存款強制搭配銷售。
  (3)關于理財產品收益率的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4)關于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附加條件的要求
  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但附加條件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5)關于理財產品銷售的要求
  應根據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6)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7)關于理財產品的市場風險管理要求
  對理財產品(計劃)應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4.關于對個人理財業務的檢查監管
  (1)銀監機構可以根據理財業務的發展及監管的實際需要,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檢查的內容包括:
  ①從業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職業操守
  ②客戶授權管理資產的授權充分性和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等
  ③理財業務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2)是否按要求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并上報銀監機構。
  (3)銀行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
  內容包括: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及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
  (三)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違法責任
  1.關于違規業務的規定
  (1)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形包括:
  ①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②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兩個制度但未落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③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
  ④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2)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規定實施處罰的情形:
  ①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產品的;
  ②將一般儲蓄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并違反國家利率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③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④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或信息披露的;
  ⑤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3)應該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的情形:
  ①未保存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②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③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產品的。
  2.關于違規處罰的規定
  (1)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2)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或者進行不公平競爭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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