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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銷售機構人員行為的規范
未經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銷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從事宣傳推介基金活動的人員還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規范(重點看禁止規定部分,考點)
(一)基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銷機構應當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加強對投資人的教育和引導,積極培養投資人的長期投資理念,注重對行業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傳,并應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二)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禁止規定
不得有下列情形: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預測該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
3. 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
4. 詆毀他人
5. 夸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可能使投資者認為沒有風險的詞語。
6. 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7.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語言表述應當準確清晰,還要注意:
第一,在缺乏足夠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使用“業績穩健”“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表述;
第二,不得使用“坐享財富增長”“安心享受成長”“盡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資人忽視風險的表述;
第三,不得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
第四,不得使用“凈值歸一”等誤導基金投資人的表述。
(三)對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規定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的過往業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可以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 個月的除外。
(四)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報送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應當在分發或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遞交報告材料。
三、基金銷售費用規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收取銷售費用的項目、條件和方式,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費率標準。
基金的認購費和申購費可以在基金份額發售或者申購時收取,也可以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但費率不得超過認購和申購金額的5%。贖回費率不得超過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5%;贖回費在扣除手續費后,余額不得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投資者的認購金額、申購金額的數量適用不同的認購、申購費率標準,也可以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適用不同的贖回費率標準。
四、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
1.三個方面:從審慎調查、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和評價等方面,對基金銷售機構行為進行規范。
2.四個原則:遵循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全面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及時性原則,實施基金銷售適用性。
五、基金營銷中的投資者教育
認識誤區或錯誤觀念
進行投資者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使投資者充分地
了解基金
了解自己
了解市場
了解歷史
了解基金管理公司
改變認識上的誤區,根據自己的投資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在適當的時機,選擇合適的基金進行投資。
基金投資者教育不是一次性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