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市縣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和涉農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工作的重要意義,主動將其納入本市縣、本部門、本金融機構的年度重大民生實事,強化做好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工作的責任意識,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積極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工作的相關部署,真正把惠民實事辦實、辦好。
“意見”調整了海南省農民小額貸款貼息獎補政策。明確:貼息對象為海南省戶籍農民、農村婦女和海南省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和農村婦女小額貸款單筆10萬元或以下的,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和享受貼息;單筆在10萬元以上且不超過50萬元的,按照10萬元的貸款額度計算和享受貼息;對同一借款人年度內在同一金融機構多筆貸款累計總額10萬元的部分給予貼息;農民專業合作社每社貸款單筆額度100萬元或以下的,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和享受貼息;對同一合作社年度內在同一金融機構多筆貸款累計總額100萬元的部分給予貼息。此外,農民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貼息期限原則為1年,年貼息率分別不低于5%和3%;農村婦女的貼息期限原則為2年,年貼息率最低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最高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個百分點,同時,農村婦女自建住房用途貸款貼息率不低于5%,貼息期限為1年。
“意見”進一步將獎補標準調整為,對經辦金融機構按當年新發放農民小額貸款金額的1.5%給予風險補償,其中對由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風險補償只給予經辦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補償資金可用于金融機構計提風險準備金或核銷農民小額貸款中的不良貸款;對經辦金融機構按照當年新發放農民小額貸款金額(新發放單筆10萬元以內的貸款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新發放單筆10萬元-50萬元的貸款按10萬元額度計算)的0.5%給予獎勵。獎勵金用于經辦金融機構開展農民小額貸款貼息政策宣傳、業務培訓及信貸人員專項獎勵,也可用于核銷農民小額貸款的不良貸款。
據悉,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工作被列為2014年海南省委、省政府十大民生實事之一。調整后的貼息政策自2013年1月1日之后新發放的貸款開始施行,調整后的獎補政策自2014年1月1日之后新發放的貸款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