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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考生在本科目考試開始前20分鐘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在考點簽到處刷卡簽到,同時采集電子照片,并現場產生考場號和座位號。持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將身份證放置在微機操作臺上,以便核查。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試開始后30分鐘內,考生不得交卷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進場續考。
沒有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考生,在本科目考試開始前30分鐘持本人身份證件在考點簽到,同時拍照采集電子照片,并現場產生考場號和座位號。
第二條 考生進入考場時,除身份證外不得攜帶任何物品(包括筆和計算器,下同),必須將所攜帶的背包、飲品、書籍、紙張、筆記、報刊、通訊工具(應設置為關閉狀態)、電子記事設備等所有物品放在考場指定的物品存放處。
第三條 考生應輸入自己的身份證號登錄考試服務器,并仔細核對屏幕顯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核對無誤后,方可進行下一步的操作。考生不得用與本人無關的身份證號登錄,不得拷貝或刪除系統的目錄和文件。
第四條 如出現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機器故障或網絡故障等異常情況的,考生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解決,不得自行處置,否則按違紀論處。
第五條 考試過程中,任何人不得移動考場監控攝像頭,否則一經發現,按違紀論處。
第六條 考試過程中,考生一般不得離開考場,如確有需要暫時離開考場的,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但考試時間連續計算。
第七條 考試過程中,考生應當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肅靜,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在考場內吸煙、喝水、隨意站立走動。
第八條 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協助他人答題,不得使用通訊工具等電子設備,不得抄錄、拍攝屏幕內容,不得使用U盤等存儲設備,否則按違紀論處。
第九條 考試結束后,考生不得關閉計算機,必須立即離開考場。離開考場時,不得將草稿紙帶出考場。如果考生在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試結束前交卷,必須完成交卷操作,方可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談論、逗留,應立即到簽到處辦理離場手續。
第十條 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造成成績差錯的,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 為保證考試正常進行,除本考點主考、副主考、技術維護人員,本考場監考、流動監考及巡視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第十二條 考生在考試期間違規違紀的,按《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