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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川財會〔2001〕5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關干《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者評審、不能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和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單位不得任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
第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縣以上各級財政部門為本級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部門。省財政廳負責和指導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按財務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二)公司、企業(外資、三資、民營和私營企業等),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其它經濟組織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原則上按屬地管理,即由所在地縣以上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中央在蓉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由省財政廳負責管理。
(三)符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但尚不在會計崗位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由居住地縣以上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包括會計從業資格的考試、頒證、注冊登記、年檢、培訓以及建立會計人員的基本情況檔案等一系列管理。
第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按財政部規定,由四川省財政廳監證、印制、放號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擅自印制。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全國會計人員管理系統即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軟件,對本地區持證人員的基本情況建立檔案,加強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
第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合法證明文件,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使用。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熱愛會計工作。
第八條
凡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下同)以上會計學、各類會計專業、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財務管理和審計等專業學歷的人員,自畢業之日起兩年內(含兩年),可以直接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第九條
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必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會計專業學歷的人員,自畢業之日起超過兩年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必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員,符合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條件的,均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或者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可按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向有關的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時,應填寫《會計從業資格申請表》,并出示本人身份證、中專以上會計專業學歷證書原件和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同時提供以上材料復印件,近期一寸彩色照二張。
第四章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五統一”的制度,即全省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印制試卷、統一標準答案的考試制度。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會計實務和初級會計電算化。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用書由四川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制定的考試大綱,組織編寫。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省財政廳統一部署,各市、州財政局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時間定于每年7月份的第三個周末進行。周六上午9:00-11:00考會計基礎知識,下午2:30—4:30考會計實務,周日上午9:00—11:00考財經法規,下午2:30一4:30考會計電算化。各地不得擅自調換考試科目。
凡報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其四門科目的成績必須同時合格。不另行組織補考。有初級會計電算化合格證書的,在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考試的,可免考初級電算化。
第十四條
凡從事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及考前培訓的學校,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進行資質認定,由縣以上財政部門批準報省廳備案,并頒發省財政廳印制的《會計培訓許可證》。
各級財政部門原則上不得批準社會力量辦學從事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及考前培訓。
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批準的不符合培訓條件的辦學單位,要取消其培訓資格,并吊銷其《會計培訓許可證》。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前培訓,實行考生自愿原則,各級不得強制考生參加培訓,強制收費。
未參加考前培訓的人員,也同樣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第五章 會計從業資格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
注冊登記是對在崗會計人員的一種認證制度。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上崗要注冊。持證人員被任(聘)用從事會計工作起的30日內,憑單位開具證明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到相關財政部門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會計人員在省內工作變更,應辦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先到原頒證的財政部門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變更登記表》,經原頒證的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并注銷后,于30日內攜帶上述材料,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到相關財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會計人員跨省區工作變更,應更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先到原頒證的財政部門填寫《會計從業資格關系轉移證明》,經原頒證的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并注銷后,于60日內攜帶上述材料,到相關財政部門辦理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職稱等發生變化的,應持有效證明到同級財政部門及時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辦理本章所規定的所有手續時,均應在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軟件中對申請人的變更情況作相應變動,建立好檔案。
第六章 持證人員繼續教育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每年不得少于規定參加培訓的時間。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組織安排好本管轄范圍內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做到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員凡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注冊評估師考試合格的可免去當年的繼續教育培訓;接受會計類專業學歷成人教章的可免去一定期限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七章 會計從業資格年檢
第二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從發證之日(或上次年檢)起每兩年年檢一次。一般安排在雙年份的上半年。
第二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年檢主要審核和檢查下列情況:
(一)會計人員是否在所注冊的單位工作;
(二)是否完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內容和學時;
(三)是否參加初級會計電算化培訓;
(四)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職稱變更情況;
(五)遵守財經法律、法規和會計職業紀律情況,依法履行會計職責情況。
第二十七條
參加年檢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的內客和要求,由本人逐頂如實申報,并提供相關證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參加年檢的持證人員報送的年檢材料進行審核、檢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予通過年檢;持證人員無故不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或者不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不另通過年檢。
第八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任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縣以上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不參加或者未通過會計從業資格年檢的,其持有的從業資格自證書載明的最終有效期限終止之日起自動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兩年內(含兩年)不得重新申請。
用假學歷等手段騙取從業資格的,由縣以上財政部門予以吊銷,并自吊銷之日起兩年內(含兩年)不得重新申請。
第三十條
有《會計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條所列情形之—,情節嚴重的,由縣以上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并自吊銷之日起兩年內(含兩年)不得重新申請;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并自吊銷之日起五年內(含五年)不得重新申請。構成犯罪的,不得重新申請。
第三十一條
縣以上財政部門依法作出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者處以較大數額罰款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縣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舉行聽證。舉行聽證的具體程序、要求等,執行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對處理部門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縣以上財政部門依法作出吊銷會計從業資格或者處以較大數額罰款決定后,應將處理情況在《四川省會計人員信息庫》中予以記載。省財政廳將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被吊銷或自行失效情況。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會計人員,是指在會計崗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按本辦法規定注冊、年檢的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但未按規定注冊、年檢的,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按規定進行注冊、參加繼續教育或年損,但不在會計工作崗位工作,不能認定為會計人員。
會計崗位,是指從事會計工作,辦理會計事項的具體職位。會計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崗位:
(一)總會計師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
(二)出納崗位;
(三)稽核崗位;
(四)資本、基金核算崗位;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
(六)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崗位;
(八)總賬崗位;
(九)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
(十)會計電算化崗位;
(十一)會計檔案管理崗位。
在會計檔案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之前,在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屬會計崗位;會計檔案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后,會計檔案管理工作,不屬于會計崗位。
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商場收費(銀)員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審計人員、社會審計人員、政府審計人員不屬于會計崗位。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買施。
省財政廳1997年發布的《四川省會計證管理辦法》(川財會法[1997]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