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夏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單位,省屬駐臨各單位:
《臨夏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州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臨夏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提高會計工作水平,規范會計人員任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05〕第2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州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三條 在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出納、財產物資保管人員和會計檔案管理人員。
第四條 單位任用(聘用)的會計人員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違反《會計法》任用無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財政部門停辦相關業務,并按《會計法》第五章罰則進行處理。
第五條 單位任用(聘用)、更換會計人員必須報經同級財政會計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單位不得隨意任用和更換會計人員。
第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一律實行考試制度,每年一次。
第七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法》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制度;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第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州財政局會計管理機構頒發和管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專業知識、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證人員不得私自涂改和轉讓。
第九條 州、縣(市)財政部門負責建立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檔案信息,及時記載和更新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員受表彰獎勵和違規被處罰情況。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要審核和檢查持證人員的下列情況:
(一)完成規定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學時情況;
(二)工作單位、學歷、會計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變更情況;
(三)遵守財經紀律,依法履行會計職責情況。
第十一條 州、縣(市)財政部門對在崗會計人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及注冊登記情況;
(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十二條 在年度審計或各項財務檢查中發現會計人員有違規操作事實的,延長年度培訓時間或者參加專題培訓班,連續兩年發現相同違規事實的,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在三年內不得重新考取會計從業資格證。
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會計單位和會計人員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章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為建立會計人員管理系統,創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網絡平臺,實現對全社會會計人員的動態管理,實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網上學習方式,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于24小時,每年元月1日開始至11月20日結束。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網上繼續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屬地管理原則,州、縣(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人員網上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五條 州、縣(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培訓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確保相關培訓的組織實施,并避免重復培訓的發生,切實維護會計人員的合法權益。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仍由省財政廳組織實施。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對認真執行會計法律法規,模范遵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堅持原則、誠實守信、敬業愛崗、廉潔奉公,杜絕經濟犯罪,避免鋪張浪費,在實際工作中做出成績的會計人員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州、縣(市)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評選工作。評選先進會計工作者先由單位推薦,州、縣財政部門予以審定,評選工作一般兩至三年進行一次。對成績特別突出的,推薦參加全省、全國的先進會計工作者的評選。
第十八條 通過州、縣(市)財政會計管理機構評選獲得先進會計工作者的人員,由州、縣財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并推薦參加全省、全國獲得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持證人員用假學歷等欺騙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一經發現一律吊銷,并自吊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考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連續三年未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系統將自動取消其會計從業資格,并自失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考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會計人員因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會計管理部門建立特殊檔案使其不能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