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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全國會計從業資格信息化調轉工作,明確各工作崗位職責,建立內部復核、審查、監督機制,確保會計從業調轉的順利運行,會計從業證書資格證書信息化調轉暫行辦法出臺。
辦法規定,會計從業持證人員在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時,未按規定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需在調出地補齊后,方可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持證人員在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時,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其調轉登記表中予以注明,持證人員調轉后,須參加調入地當年繼續教育。持證人員應在電子信息上傳成功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身份證件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或工作證明、戶籍證明、居住地證明、暫住地證明)向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手續。
會計從業管理機構依據自建的會計從業資格信息管理系統環境和要求,規范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業務。
此辦法的出臺實施,對規范調轉工作,明確流程職責起到了綱領性作用,市政務服務中心財政局審批辦將嚴格按照此辦法的規定執行調轉工作,確保會計調轉的運行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