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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dth="580" height="50" border="0"/> 一、應考人員應在每科考試開考前2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件進入考場,對號入座。
二、在每科考試開始后遲到30分鐘的應考人員不得進入考場考試。考試開始30分鐘后,應考人員可以交卷退出考場。考試結束前15分鐘內,應考人員不得再交卷退場,應待考試結束時間到時由監考人員當眾清點回收后退場。
三、應考人員進入考場只準攜帶2B鉛筆、藍色或黑色鋼筆和圓珠筆、橡皮、直尺、計算器。不得攜帶任何書籍、筆記、帶有文字的紙張、具備文字儲存和音響功能的計算器、商務通、電子筆和各類通訊工具等進入考場座位。
四、應考人員在考試中,應當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肅靜,不得相互交談,不得偷看他人試卷或相互核對答題內容,不得夾帶換卷、不得在考場內吸煙、隨意站立及走動。
(一)考試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為違紀:
1.將書籍、筆記、帶有文字的紙張、具備文字儲存和音響功能的計算器、商務通、電子筆和各種通訊工具等夾帶至考場座位。
2.在答題卷密封線外書寫自己的姓名或準考證號以及做其他與答題無關的標記。
3.考試開始30分鐘內仍未在答題卡和答題卷規定的位置填寫(填涂)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及準考證號碼。
(二)考試期間應考人員有違紀行為經監考人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為嚴重違紀:在考試之前、之后應考人員在考試場所有違反考試場所有關規章制度行為且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的,作為考試嚴重違紀處理。
(三)在考試期間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為作弊:
1.偷看、抄襲他人答案或其他資料;
2.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
3.互相交換試題卷、答題卡、答題卷;
4.協助他人答題,傳遞有關考試內容的信息,或讓他人抄襲答案;
5.由他人冒名代考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6.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故意擾亂考場秩序;
7.在試卷評閱期間由評閱工作人員發現的異常試卷經專家鑒定為互相抄襲的,按作弊處理。
五、凡有上述第四條所列違紀、作弊行為的,按照《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紀、作弊處罰規則》的規定,作如下處罰:
(一)對于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的應考人員,監考人員將警告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
(二)對于考試期間有嚴重違紀行為的應考人員,將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資格及成績;
(三)對于考試前、后有嚴重違紀行為或考試期間偷看、抄襲他人答案或其他資料的作弊行為的應考人員,將處取消當事人當年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資格及成績,并處取消以后四年內參加注冊會計師行業組織的各類考試的資格;
(四)對于有上述第四條第(三)款第2至7所列作弊行為的應考人員,將取消當事人當年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資格及成績,并處終身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行業組織的各類考試的處罰,同時還將向當事人所在工作單位通報,并在有關媒體公告;
(五)對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單科合格成績的應考人員,有上述條款所列作弊行為的,除按前款規定進行處罰外,還將取消其已取得的單科合格成績;對其中已成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的人員,還可提請行業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考生在解答試題時,答題卡的填寫(涂)要按答題卡上的要求填寫(涂);答題卷的填寫及解答要用藍色或黑色的鋼筆或圓珠筆,用鉛筆及其他色彩筆填寫和解答的為無效答題卷。
七、考試終了時間到,應考人員應立即停止答卷,將所使用的資料整理后分別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監考人員當眾清點回收。待監考人員宣布考生退場時,應考人員應立即退出考場,不得將試題卷、答題卷、答題卡及草稿紙帶出考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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