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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操作風險管理
5.1 操作風險識別
巴塞爾委員會將操作風險定義為“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本定義所指操作風險包括法律風險,但不包括聲譽風險和戰略風險。
本節從人員因素、內部流程、系統缺陷和外部事件四個方面對操作風險形成的原因、損失種類及特征進行分析。
5.1.1 人員因素
操作風險的人員因素主要是指因商業銀行員工發生內部欺詐、失職違規,以及因員工的知識/技能匱乏、核心員工流失、商業銀行違反用工法等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而引起的風險。
1. 內部欺詐
內部欺詐是指員工故意騙取、盜用財產或違反監管規章、法律或公司政策導致的損失。
2. 失職違規
商業銀行內部員工因過失沒有按照雇用合同、內部員工守則、相關業務及管理規定操作或者辦理業務造成的風險,主要包括因過失、未經授權的業務或交易行為以及超越授權的活動。員工越權行為包括濫用職權、對客戶交易進行誤導或者支配超出其權限的資金額度,或者從事未經授權的交易等,致使商業銀行發生損失的風險。商業銀行應對員工越權行為導致的操作風險予以高度關注。
3. 知識/技能匱乏
①在工作中,自己意識不到缺乏必要的知識,按照自己認為正確而實際錯誤的方式工作;
②意識到自己缺乏必要的知識,但是由于顏面或者其他原因而不向管理層提出或者聲明其無法勝任某一工作或者不能處理面對的情況;
③意識到本身缺乏必要的知識,并進而利用這種缺陷。
4. 核心雇員流失
核心雇員流失體現為對關鍵人員依賴的風險,包括缺乏足夠的后援/替代人員,相關信息缺乏共享和文檔記錄,缺乏崗位輪換機制等。
5. 違反用工法
違反用工法是指違反就業、健康或安全方面的法律或協議,包括勞動法、合同法等,造成個人工傷賠付或因性別/種族歧視事件導致的損失。
5.1.2 內部流程
內部流程引起的操作風險是指由于商業銀行業務流程缺失、設計不完善,或者沒有被嚴格執行而造成的損失。
1.財務/會計錯誤
2.文件/合同缺陷。主要表現為抵押權證、房產證丟失等。
3.產品設計缺陷
4.錯誤監控/報告。錯誤監控/報告是指商業銀行監控/報告流程不明確、混亂,負責監控/報告的部門的職責不清晰,有關數據不全面、不及時、不準確,造成未履行必要的匯報義務或者對外部匯報不準確(發生損失)。
5.結算/支付錯誤
6.交易/定價錯誤
5.1.3 系統缺陷
系統缺陷引發的操作風險是指由于信息科技部門或服務供應商提供的計算機系統或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商業銀行不能正常提供部分、全部服務或業務中斷而造成的損失。
1.數據/信息質量
2.違反系統安全規定
3.系統設計/開發的戰略風險
4.系統的穩定性、兼容性、適宜性
5.1.4 外部事件
1.外部欺詐/盜竊
外部欺詐是指外部人員故意騙取、盜用財產或逃避法律而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行為,包括外部的盜竊、搶劫、涉槍行為;偽造、變造多戶頭支票,騙貸等欺詐行為。該類風險是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最大、發生次數最多的操作風險之一。
2.洗錢
3.政治風險
4.監管規定
5.業務外包
6.自然災害
7.恐怖威脅
操作風險事件類型
巴塞爾委員會規定的可能造成實質性損失的操作風險事件類型:
(1) 內部欺詐;
(2) 外部欺詐;
(3) 員工行為和工作場所問題;
(4) 客戶、產品和經營行為;
(5) 實物資產的損毀;
(6) 經營的中斷和系統的癱瘓;
(7) 執行、交貨和流程管理。
5.2 操作風險計量及經濟資本配置
巴塞爾委員會根據目前商業銀行的實際做法,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為商業銀行提供三種可供選擇的操作風險經濟資本計量方法,即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和高級計量法。這三種計算方法在復雜性和風險敏感性上是逐漸增強的,那些操作風險管理仍處于較低水平的、尚未達到量化階段的商業銀行可以選擇較為簡單的基本指標法和標準法,我國商業銀行也可以由此開始。不過商業銀行采取基本指標法和標準法計算操作風險資本金只是過渡階段的選擇,一方面,這兩種方法是針對操作風險較低的商業銀行設計的;另一方面,高級計量法的風險敏感度更高,采用這種方法更能反映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真實狀況,因此包括中國銀行業在內的所有商業銀行均應努力向高級計量法靠近。
5.2.1 基本指標法
資本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KBIA表示基本指標法需要的資本;
GI表示前三年中各年為正的總收入;
n表示前三年中總收入為正數的年數;
這個固定比例由巴塞爾委員會設定,將行業范圍的監管資本要求與行業范圍的指標聯系起來。
巴塞爾委員會會把總收入定義為: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不包括銀行賬戶上出售證券實現的盈利,不包括保險收入。
由于基本指標法比較簡單,《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未對采用該方法提出具體標準。但是,巴塞爾委員會鼓勵采用此方法的商業銀行遵循委員會于2003年2月發布的《操作風險管理和監管的穩健做法》。
5.2.2 標準法
標準法的原理是,將商業銀行的所有業務劃分為8類產品線,對每一類產品線規定不同的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系數,并分別求出對應的資本,然后加總8類產品線的資本,即可得到商業銀行總體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在標準法中,8類銀行產品線分別為公司金融、交易和銷售、零售銀行業務、商業銀行業務、支付和結算、代理服務、資產管理和零售經濟。
在標準法中,總資本要求是各產品線監管資本的簡單加總,其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表示標準法計算的資本要求;
表示8類產品線中各產品線過去3年的年均總收入;
表示由巴塞爾委員會設定的固定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