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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證券登記與交易結算
第一節 證券登記
一、證券登記概述(熟悉)
證券登記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發行人建立和維護證券持有人名冊的行為。證券登記具有確定或變更證券持有人及其權利的法律效力,是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也是規范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過戶的關鍵所在。
為辦理證券登記業務,中國結算公司設立了電子化證券登記簿記系統。記錄證券數量的最小單位為1股(份、元)(取整數位)。
根據規定,證券應當登記在證券持有人本人名下,但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可以登記在名義持有人名下。少數通過托管機構持有B股的境外投資者未取得直接的股東身份。這些境外投資者只能通過其名義持有人(即其托管機構)間接行使股東權利。
二、證券登記的種類(熟悉)
證券登記按證券種類可以劃分為股份登記、基金登記、債券登記、權證登記、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登記等。
證券登記按性質劃分可以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退出登記等。
以下按性質劃分標準進行介紹
(一)初始登記
初始登記指已發行的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前,由中國結算公司根據證券發行人的申請維護證券持有人名冊,并將證券記錄到投資者證券賬戶中。經過初始登記手續,投資者持有該證券的事實得到確認。初始登記是投資者后續進行買賣、轉讓、質押等流轉和處置行為的前提。
按照證券類別和發行情況,可以對證券初始登記進一步劃分為股份初始登記、基金募集登記、債券發行登記、權證發行登記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發行登記。
(1)股份初始登記。股份登記包括首次公開發行登記、增發新股登記、送股(或轉增股本)登記和配股登記等。
發行結束后2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應當向中國結算公司申請辦理股份發行登記,對網上和網下發行的結果加以確認。
(2)基金募集登記。證券投資基金網上發行和網下發行要進行募集登記。
(3)債券發行登記。記賬式國債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發行的,中國結算公司根據財政部和證券交易所相關文件確認的結果,建立證券持有人名冊,完成初始登記。記賬式國債在證券交易所掛牌分銷或在場外合同分銷的,中國結算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確認的分銷結果,辦理記賬式初始國債登記。
(4)權證發行登記。權證發行登記參照股份首次公開發行登記辦理。
(5)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發行登記。
(二)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包括證券過戶登記和其他變更登記。
1.證券過戶登記。按照引發變更登記需求的不同,可以將證券過戶登記劃分為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過戶登記(以下簡稱“集中交易過戶登記”)和非集中交易過戶登記(以下簡稱“非交易過戶登記”)。
(1)集中交易過戶登記。投資者委托證券公司參與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后,中國結算公司需要根據證券交易的交收結果在買方的證券賬戶上增加證券,在賣方的證券賬戶上減少證券,并相應在證券持有人名冊上進行變更登記。
(2)非交易過戶登記。非交易過戶登記是指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的因股份協議轉讓、司法扣劃、行政劃撥、繼承、捐贈、財產分割、公司購并、公司回購股份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原因,發生的記名證券在出讓人、受讓人或賬戶之間的變更登記。
2.其他變更登記。其他變更登記包括證券司法凍結、質押、權證創設與注銷、權證行權、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或回售、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申購或贖回等引起的變更登記。對于其他變更登記,中國結算公司將相應維護證券賬戶和證券持有人名冊的記錄,采取變更余額、對質押和司法凍結等情況加以標記等措施。
(三)退出登記{來源:考{試大}
股票終止上市后,股票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應當及時到中國結算公司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的退出登記手續。
債券提前贖回或到期兌付的,其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服務業務自動終止,視同債券發行人交易所市場退出登記手續辦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