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林涌浩 通訊員/羅亞鸼)“我知道錯了,求求你們不要拘留我,今天我就先支付20萬元,余款本金保證在3月底前付清。”日前,因為未按照法院調解書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拖欠銀行185萬元債務長達14年,余某某在過境時被邊防警察和大亞灣區法院執行人員控制。當天余某某支付了20萬元,承諾余款在3月底前付清,并提供了擔保人為其保證。至此,大亞灣法院辦結了這起拖債賴債時間長達14年的案件。
據了解,1996年7月22日和25日,余某某與中國工商銀行大亞灣支行簽訂了《抵押貸款合同》,兩次共向銀行借款185萬元。后因余某某未能按期償還,中國工商銀行大亞灣支行將其訴至法院。
經審理,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余某某答應在1999年7月前付清上述款項。不過調解書生效后,余某某仍拒不履行義務,中國工商銀行大亞灣支行于2000年8月1日向大亞灣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拍賣抵押房產所得款項約11.9萬元用于履行債務,后因被執行人暫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依法中止執行。
2012年11月20日,申請執行人以發現余某某有財產為由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在恢復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積極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過均無所獲。經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調查后,發現被執行人余某某經常往來香港,決定對其采取邊控措施。
日前,文錦渡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發現余某某,并當即將其截留。大亞灣法院執行法官獲悉后立即奔赴深圳,在文錦渡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的協助下將被執行人余某某押回法院。
經過執行法官的依法審訊,無處遁形的余某某意識到法律責任無法逃脫,表示愿意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當天就支付了20萬元,承諾余款在3月底前付清,并提供了擔保人為其保證。“我們了解過,擔保人有償還能力,如果被執行人未按照承諾如期償還債務,擔保人將承擔代為還款的擔保責任。”大亞灣區法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