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應當切實履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的職責,不得通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通道業務
本報記者 侯捷寧
中國證券業協會12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簡稱《通知》),《通知》自2014年2月17日起實施 。《通知》對證券公司開展銀證合作的銀行資產進行了調整,要求證券公司與合作銀行簽訂銀證合作定向合同的,合作銀行最近一年年末資產規模不低于500億元。
之所以發布《通知》,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2013年,證券公司及下屬子公司(以下統稱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發展迅速,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潛在風險,個別證券公司在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過程中風險意識淡薄,合規風控措施不到位。因此,為進一步規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有效防范業務風險,促進業務健康發展,就有關事項進行補充。
為進一步防范銀證合作業務中合作銀行選擇不慎的風險,《通知》對《關于規范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合作銀行的范圍進行明確,對合作銀行資產規模要求進行調整:合作銀行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證券公司與合作銀行簽訂銀證合作定向合同的,合作銀行最近一年年末資產規模不低于500億元。
《通知》明確,證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機構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提供投資策略、研究咨詢和投資建議等專業服務的,應當嚴格遵守《關于規范證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機構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提供投資決策相關專業服務的通知》的要求。同時,還應當符合有專業的投資管理團隊,團隊成員無證券行業不良誠信記錄,至少有5人通過證券、期貨或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且個人從業經驗不少于3年;有健全的業務管理制度、風險控制體系,有規范的運營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等要求。
《通知》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切實履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的職責,不得通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通道業務。在開展主動資產管理業務過程中,應當遵循勤勉盡責、審慎投資的原則,對非標投資品種進行盡職調查,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資風險,盡職調查相關材料應妥善保存備查。
同時,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充分關注利率波動等因素引發的流動性風險,合理配置資產,并結合市場狀況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切實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應當針對特殊情況下可能發生的巨額贖回,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合同中明確約定流動性安排及相關應對措施。
此外,根據《通知》要求,在本《通知》實施之日前,證券公司已存續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已簽訂的定向資產管理合同,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到期后應立即終止,不得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