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照到影子銀行
107號文是監管影子銀行活動的規范性文件。該文件按“是否持有金融牌照”和“有無監管或監管的充足情況”,具體劃分了三大類影子銀行。在肯定了影子銀行服務實體經濟、豐富投資渠道的正面作用后,107號文著重指出,要借鑒國際金融危機教訓,將影子銀行的風險和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對于影子銀行的監管和規范,107號文提出了一個大致的框架,有以下三方面值得注意。
首先,該文件對影子銀行監管的權責做出了清晰的安排,有助于未來具體政策落實。新的監管框架提出一行三會“按誰批設機構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同時,對于已明確地方政府監管的,實行統一規則下的地方政府負責制。對于跨行業、跨市場的交叉業務,要積極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其次,建立影子銀行專項統計。文件提出要將與影子銀行業務相關的“業務總量、機構數量、風險狀況”將納入統計分析范圍。這有助于摸清問題,有的放矢。
第三,提出具體的監管思路。根據媒體報道,107號文主要從兩個方面對影子銀行的活動進行規范。明確限定業務范圍(哪些不可以做)。從報道中可以看出,國辦文件要求銀行代客理財資金與自有資金分開,不得購買本行貸款、不得開展理財資金池業務;要求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非標理財資金池業務;銀行不得為債券和票據擔保;小貸公司不得吸收存款等。類似這些“似是而非”的業務將被全部禁止。
107號文要求銀行要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計提資本和撥備,以提高金融機構抗風險水平。我們認為,未來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等具體監管機構還可能提高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要求。107號文是由國務院層面發的一個規范性文件,更多具體的監管措施還將體現在未來各有關部門出臺的文件中。影子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期限錯配嚴重。影子銀行資金的主要來源是短期負債,而資產方投資期限相對長期。因此,從防控金融風險的角度,在規范和監管影子銀行的落實過程中,可能提高對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的要求。 (作者系中金公司首席宏觀分析師,本文系同名研報選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