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13家銀行或需披露系統重要性指標
鳳凰財經訊 1月8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披露指引》,《指引》規定,上一年年末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為1.6萬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商業銀行應當披露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相關信息。
按照這一要求,包括5大行和8家主要股份制銀行在內的13家銀行均在披露之列,即工行、建行、農行、中行、交行、招商、平安、民生、興業、中信、浦發、光大、華夏等銀行。
2011年11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方法和更高損失吸收能力》,提出了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方法,從全球活躍程度、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復雜性5個維度,采用12個指標評估銀行的全球系統重要性,并要求相關銀行披露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巴塞爾委員會每年組織各國監管當局開展定量測算,并根據測算結果更新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其中內地工行和中行已經在上一年度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
從2011年起,金融穩定理事會于每年11月公布上一年度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2013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修訂后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方法和更高損失吸收能力》,進一步明確了披露要求。
銀監會按照巴塞爾委員會要求,借鑒其他國家監管實踐,根據中國銀行[0.00% 資金 研報]業實際,制定并發布了《指引》,對需要披露的銀行范圍、披露內容、披露時間和披露方式做出了具體規定。
《指引》規定,上一年年末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為1.6萬億元人民幣(2000億歐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商業銀行(以下稱信息披露銀行)應當披露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相關信息。
《指引》同時規定,信息披露銀行應當披露的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包括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金融機構間資產、金融機構間負債、發行證券和其他融資工具、通過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支付額、托管資產、有價證券承銷額、場外衍生產品名義本金、交易類和可供出售證券、第三層次資產、跨境債權和跨境負債共12個指標。
按照《指引》要求信息披露銀行應當原則上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在銀行網站或年度報告披露相關信息,披露時間不得晚于每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