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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292、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什么?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293、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29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所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具體指哪些機構?
該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295、《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照審慎經營規則,該規則包括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審慎經營原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296、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應該經過什么部門批準?
應該經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9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進行現場檢查?進行現場檢查時又有什么具體規定?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1)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2)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3)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4)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的具體規定: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298、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銀監管理機構應作何處理?
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未能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299、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銀監管理機構可作何處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300、《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從何時開始施行?
從200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