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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1-01-22 15:01  來源:會計從業資格資料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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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2010〕66號

關于印發《河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轄市財政局、有關縣(市)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推動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等有關規定,我廳對2005年制定的《河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從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河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河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

第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

縣級以上(含縣級,以下同)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會計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軍隊、武警和鐵道系統除外)。

省直在鄭及中央駐鄭、外省(市)駐鄭單位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由省級會計管理機構負責。

無工作關系的人員,由戶口所在地會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無紙化考試制度。

第六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

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全省統一題庫,實行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三科聯考。省轄市通過河南省會計信息管理系統分別組織本地區的考試。

第八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

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九條 省級會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并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及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題庫及組題工作;

(三)監督檢查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

第十條 各省轄市會計管理機構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具體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二)督促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

(三)負責申請免試科目人員的條件審查。

縣級會計管理機構配合省轄市做好本地區考試工作。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會計管理機構統一部署,省轄市根據當地考試人數自行確定考試時間和場地,在河南省會計管理系統進行發布。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通過河南省財政廳門戶網站河南省會計信息管理系統公布。

第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省級會計管理機構委托縣級以上會計管理機構負責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可以向考試所在地縣級以上會計管理機構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須在河南省會計信息管理系統中申報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原件。

(二)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準考證同一底片1寸免冠照片1張。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還需持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委托代理人應提供有效身份證原件。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

第十七條 會計管理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會計管理機構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管理機構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級會計管理機構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編號。

第二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持證人員應在當地新聞媒體刊登遺失聲明,然后持遺失聲明和身份證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

第四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在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二年起,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第二十二條 根據財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大綱,省級會計管理機構負責制定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

(一)持證人員采取網上繼續教育學習為主;

(二)確需面授培訓的,由省級會計管理機構批準;

(三)符合以下條件的,提供相應證明,視同完成繼續教育:

1、在職參加會計、審計、統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

2、在職參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會計、審計、財務管理、理財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會計碩士專業學位(MPAcc)等國家承認的相關專業學歷教育;

3、在職獨立完成通過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財政部門或會計學術團體認可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省級以上(含省級)經濟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第二十三條持證人員調轉

(一)省內調轉

持證人員在本省內跨區域調轉,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地之日起90日內,在河南省會計信息管理系統填寫調轉申請,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證明,到調入單位所在地會計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二)跨省調轉

持證人員跨省調轉工作單位,應當在河南省會計信息管理系統申報調轉,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四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每2年為1個周期免費登記1次。登記時主要檢查和督促持證人員是否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學時和內容,了解持證人員獎罰情況、在崗情況等。沒有進行正常登記的在河南省會計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公示。

第二十五條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新:

(一) 持證人員相關基礎信息;

(二)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 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四) 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和資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三)項內容發生變更的,須在河南省會計信息管理系統申報,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發證機關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第(四)項由會計管理機構據實錄入,納入誠信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 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 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管理機構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第二十九條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獲得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由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一條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管理機構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會計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會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河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河南省財政廳2005年12月1日制定印發的《河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豫財辦會〔2005〕第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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