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核原始憑證的過程中,會計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所賦予的職責、權限,堅持制度、堅持原則。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收支,超過計劃、預算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各項支出,違反制度規定的預付款項,非法出售材料、物資,任意出借、變賣、報廢和處理財產物資,以及不按國家關于成本開支范圍和費用劃分的規定亂擠亂攤生產成本的憑證,會計人員應拒絕辦理。 采集者退散來源:
對于內容不完全、手續不完備、數字有差錯的憑證,會計人員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補辦手續或進行更正。
對于偽造或涂改等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會計人員在拒絕辦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并及時向單位主管或上經主管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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