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用發票的開票限額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10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100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1000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2、專用發票的開具范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3、專用發票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
項目 | 具體情形 | 稅務處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
1、無法認證 | 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
2、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 ||
3、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 1、重復認證 | 稅務機關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
2、密文有誤 | ||
3、認證不符 | ||
4、列為失控專用發票 |